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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家山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农村劳动力职介中心)
服务指南(投诉电话:86786045) 社保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7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设立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户口簿(非农业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4、小港信用社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
设立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4、参保人身份证和复印件
     5、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个体工商户公章
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
设立依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
申报范围:辖区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当月养老保险缴费单一张
     3、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新参保)、医疗保险终止单(以前参保过的)
四、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
设立依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
申报范围: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参保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人医保证历本(法人已参保医疗)
     5、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6、个体工商户公章
     7、养老保险手册
五、城镇老年居民参加养老保障
设立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66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常住非农户籍城镇居民(其中本市“农转非”人员     ,“农转非”时间应满2年;本市外迁入户籍人员,取得本市常住非农户籍时间应满7年)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办理享受手续需复印件3份)
     2、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同时办理享受手续需复印件3份)
     3、一寸免冠近照二张(如同时办理享受手续需照片4张)
     4、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居民须提供证件的原件和     复印件(如同时办理享受手续需复印件3份)
六、办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
申报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养老保障手册
     3、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七、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
设立依据:《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仑政[2003]128号)
申报范围:1、辖区内经批准"村改居"的原行政村居民,具体指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印发之日已在当地      公安机关登记为常住户口的16周岁以上人员;
     2、辖区内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印发之日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本村16周岁以上      农业人口。
办事程序:以被征地人员所在村或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申请---受理---审核---上报
申报资料:1、区人民政府批准"村改居"的文件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
     2、《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由村填写,经街道社救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确认)
     3、《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花名册》(电脑输入)
     4、参保对象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被征地人员分次缴纳养老保障费的,须签订《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养老保障分次缴费协议书》;
     6、一寸免冠近照二张
八、更换医疗证历本内芯
持旧医疗证历本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九、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持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十、遗属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持本人身份证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办理 ,如由他人代办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本人居住地证明
十一、外地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资格认证
  持本人身份证或退休证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保服务窗口办理,如由他人代办的,另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本人居住地证明
就业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7
一、办理《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
申报资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照二张
二、办理《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申报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照二张
三、办理《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
申报资料:1、宁波市北仑区失业登记联系表
     2、宁波市北仑区失业登记表
     3、一寸照一张  
四、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
设立依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招用下列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1、“两保”人员
     2、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3、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4、夫妻双方或一户家庭中父母与未婚子女中有两人以上持有《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5、单亲家庭中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6、连续工龄年限满30年的失业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发放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报月份工资单及其复印件
     5、《劳动手册》及《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
     6、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单位公章
  一年办理两次,具体时间由区劳动局确定。到时可直接带着上述材料来街道办证中心填写《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登记表》。
五、申报再就业援助补贴
设立依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甬党[2002]17号)
申报范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发放
申报材料:1、申报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申报人所持有的《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年办理两次,具体办理时间由区劳动局确定,到时可直接带这上述资料来街道办证中心填写《宁波市失业人员再就业援助补贴申请表》。
六、灵活就业登记
设立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核准
申报资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一寸照片一张
     3、《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原件
七、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设立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6]43号)
申报范围:1、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取得《宁波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
     2、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其中与用人单位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就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发放
申报材料:1、《宁波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证》
     2、填写《宁波市“4050”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登记表》,并经社会保险部门确认盖     章
     3、属“两保”人员的,还需提供《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表》、《一次性足额缴纳医疗保险情况     表》的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报部分农村劳动力享受再就业用工补助
设立依据:《关于部分农村劳动力享受再就业用工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仑劳培办[2005]6号)
申报范围:辖区内招用下列人员的个体工商户
     1、 户籍在本区的大龄被征地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
     2、 持有《宁波市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人员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上报---发放
申报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3、《劳动合同》(原已在此单位办理过用工补助的人员不须再提供)
     4、申报月份工资单(须加盖单位公章)
     5、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或《宁波市居民(农     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宁波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8、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如法人代表和用工人员是夫妻,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单位公章
  一年办理两次,具体办理时间由区劳动局确定。
九、录用备案(劳动手册)
设立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宁波市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实施办法》
申报范围:辖区内用人单位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备案
申报资料: 1、《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失业职工随带:
     (1)《宁波市失业职工登记证》
     (2) 劳动手册
      3、新增劳动力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随带;《宁波市城镇新增劳动力失业登记证》
      4、被征地农业户口人员随带;《宁波市被征地人员申请就业登记证》
      5、外来人员随带:《暂住证》复印件
      6、农村户口人员随带:户口本复印件
      7、大中专毕业生随带:报到证或人事机构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8、固定职工改为合同制职工随带:人事档案和劳动局审批表
      9、被录用人员一寸免冠近照4张(其中1张用于做劳动手册)
十、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申办条件: 1、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所需的资金和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3、由3人以上(含3人)失业人员组成
申办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用房证明(房屋租凭合同,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创办的合伙协议书
      6、申办书面申请
十、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申办条件: 1、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所需的资金和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
     2、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
     3、由3人以上(含3人)失业人员组成
申办资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用房证明(房屋租凭合同,房产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合伙创办的合伙协议书
      6、申办书面申请
职介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8
一、服务对象
  戚家山街道农村富余劳动力和用工单位
二、工作职责
  信息调查登记、政策咨询宣传、培训登记推荐、转岗就业介绍等
三、工作程序
  1、农村富余劳动力到服务中心登记,填写招聘登记表,服务中心出具介绍信
  2、企业定期向服务中心提供招聘岗位
  3、根据企业提供的就业信息与要求,以三种形式发送信息
   (1)每月二次以书面形式向各村(社区)发送用工信息
   (2)电子屏幕滚动播出
   (3)根据企业用工要求与服务中心掌握的信息,直接通知适合人员到企业应聘,并逐步实现在网上发布用工      信息
  4、农村富余劳动力应聘成功的,及时到服务中心填写就业情况登记表
  5、服务中心将不定期对企业用工情况进行回访和检查
综合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8
一、劳动合同鉴证
设立依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
申报范围:1、 辖区内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劳动者为16周岁以上符合就业条件的我国公民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鉴证
申报资料: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首次申请合同鉴证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
     3、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明):⑴本市劳动合同制职工:就业登记证件或《宁波市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登     记表》;⑵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职工登记证》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⑶农村和外     来劳动者:《宁波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登记证》;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局颁发的《报到证》     或《就业协议书》等相关的有效证件;⑸外来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区人事局颁发的《宁波市外来人员聘     用证》、本人毕业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凭职业证书)、身份证;⑹转业、复员和退役军人首次     就业:转业军人凭报到介绍信,其他人员凭有效证(明)件
     4、用人单位对变更或续订的劳动合同要求鉴证的,需同时提供原劳动合同书
二、工伤认定简易程序处理
设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申报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辖区内企业
     1、 受伤害职工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
     2、 职工受伤害程度较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
     3、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认定---送达
申报资料:1、 填写《工伤事故简易处理表》
     2、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
     3、 用人单位与职工构成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
     4、 提供伤害后的初次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 提供考勤记录(加盖公章)
     6、 提供证明工伤的旁证材料(现场音像记录、证人证言等)
     7、 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裁定书;提供现居住地证明;本人       驾驶机动车的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副本及复印件
     8、 因履行职责遭受暴力伤害的,应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
社救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8
一、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含低收入扶助)待遇
设立依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申报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街道常住     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上报
申报资料:具体参阅《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1、申请人根据家庭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填写 《宁波市“两低”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经审核调查,填写《北仑区“两低”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

一、 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含低收入扶助)待遇
设立依据:《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申报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街道常住     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公示---上报
申报资料:具体参阅《最低生活保障指南》
     1、申请人根据家庭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材料
     2、填写 《宁波市“两低”待遇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经审核调查,填写《北仑区“两低”家庭情况调查表》(一式二份)

三、门诊医疗费补助
申报对象:辖区内下列两种人员:
     1、传统民政对象;
     2、九种特殊病种城乡“两低”对象
申报资料:1、身份证或相关证件
     2、定点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
四、申请慈善救助
1、慈善救助
 (1) 本人向街道慈善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 填写慈善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 经救助站同意后委托社区(村)公告7天
2、慈善助学
 (1) 本人或监护人向街道慈善救助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
 (2) 填写救助申报表(一式二份)
 (3) 经救助站站长审核后报慈善分会审批(一年申报一次)
3、慈善常年助困、助医 (含精神病助医)
 (1) 本人向街道慈善救助站提出申请
 (2) 填写助困、助医申请表(一式二份)
 (3) 经救助站站长审核后报慈善分会审批(一年申报一次)
五、残疾人员评残鉴定
1、申请人向救助服务窗口登记
2、填写残疾人鉴定表(一式二份)
3、二寸照片四张
4、通知到指定医院鉴定(一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日期电话通知)
5、医院鉴定后将表格交救助服务窗口,符合条件者办理残疾证
计生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86786046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设立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申报范围:1、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
     2、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自愿不再生育的
     3、按规定条件可生育两个子女的,死亡一个的,自愿不再生育的
办事程序:1、本人申请
     2、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
     3、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 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申报资料:1、村(社区)生育通知书
     2、结婚证(原件)
     3、双方户口簿及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女方近期一寸免冠照一张
     5、医院怀孕诊断书
办事程序:依法登记结婚---女方怀孕3个月内(随带申报材料)----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计生服务窗口领取《生殖     健康服务证》
三、照顾二胎生育审批
设立依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申报范围:1、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
     2、二胎生育间隔为四周年。年龄在28周岁以上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或已生育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童(      经鉴定)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办事程序:1、本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核实
     3、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计生局审批
     5、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童(经鉴定)的及特批对象,须由市计生局批准
四、办理外出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对象: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年龄在18—49周岁有生育能力的男女 
申报资料:1、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2、身份证
     3、近期免冠一寸照一张(夫妻合照或未婚单照)
     4、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单(街道计生服务站出具)
办事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本人申请--户籍所在村(社区)核实后出具《育龄人员计划生育证明》--随带材料至户       籍所在地街道计生服务窗口办理
五、查验外来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查证对象:外来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年龄在18—49周岁有生育能力的男女
申报资料:1、本人身份证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单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查验
六、其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凭社区、村出具的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证明--街道计生服务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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